深圳条形码申请_商品条码注册_产品条形码办理

光明区条码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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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条码代表什么?

作者:http://www.tjdlqjcj.cn 时间:2022-06-17 08:25:35

在确立了编码方法以后,尚需根据以下要点对具体商品进行编码:1、需单独编码的商品为了确保对每一个商品进行唯一和确定的标识,EAN规定对一种商品的每一种变型都必须分配一个独立的唯一的商品代码。这种独立编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产品的类型、风味、颜色、气味等发生变化而派生出来的产品;(2)含有同一产品的各种不同尺寸、不同材料的包装;(3)含有不同数量的产品(单个已编过码)的每种包装(包括消费单元和物流单元);(4)产品的销售价格发生变化,并须将价格的差别详细标注在包装上(如瞬时包装);或者需要单独区别库存保管单元的场合;(5)为使产品重新投放市场而进行方案改进,包装的重新设计等变更导致有必要区别新老产品时,宜采不同的代码;2、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同一公司的各独立部门生产的相同产品具有相同的代码;3、当一个公司的各独立部门生产的产品互不相同时,公司可给各独立部门分配一个码段,由各独立部门对其生产的产品分别编码,公司则对各种立部门的产品编码进审查与备案;4、即是消费单元又是物流单元的产品一律按消费单元处理,给一个独立的编码;5、大包装的单个产品(如电冰箱等家电)应作为基本消费单元编码;6、基本消费单元和由该基本消费单元组成的组合消费单元应具有不同的编码。

深圳条码防错漏检测方案:在生产线、包装线、产品出入库时,由于技术、质检以及产品特性的原因,目前大部分工厂仍采用人工分拣与包装,采用人工不可避免的出现疏漏,这些疏漏可能会给工厂带来大量损失。比如少装、多装、错装等经常发生,一但发生可能需要多方协调,增加人工成本、生产成本等。公司结合众多客户案例,研发了条码防错漏检测系统,系统采用条码技术,可以有效的进行标签防错、包装防错、条码防错、产品防呆等等。有下面两种检测方式可供选择:

1、条码唯一,防止混入其他条码的防呆系统。

2、流水号条码检测、防止混入其他批次产品;唯一条码检测预设检测条码,每次采集时与检测条码进行比对,一致时显示OK,产品数量+1;不一致时提示报警,并弹出管理员密码。生成采集日志,保存在采集器中。序列号条码检测预设开始条码A,下一次采集的条码必须是A+1,否则采集器提示报警,并弹出管理员密码,生成采集日志,保存在采集器中。项目优势安装方便:体积小巧,与一部“固定电话”差不多。放在生产线上一点都不占地方,安装非常容易。操作简单:wince界面风格,显示条码内容及OK或NG并带提示音,产品检查设定简单。即装即用:只需要简单培训几分钟,员工就可上线操作。检测多样:可检测重复条码、错误条码、无法读取的条码、不在数据库中的条码等多种方式。采集方式推荐为提升检测效率,我们建议采用自动化条码数据采集方式,使用固定式条码扫描器,系统报警时采集器可控制产线停拉。减少人工干扰,提升工作效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深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小编今天要分享给大家的是商品条形码的内容介绍,条形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条形码技术是在计算机应用中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广泛应用于商业、邮政、图书管理、仓储、工业生产过程控制、交通运输、包装、配送等领域的自动识别技术。以上是商品条形码的详细讲解。

注册商品条形码的流程

1、申请人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

2、申请人填写《中国商品深圳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或者在ANCC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

3、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

4、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5、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品条形码申请结束。

注册商品条形码的优势

1、输入速度快:与键盘输入相比,条形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

2、错误率低:条形码技术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3、采集信息量大:二维条形码更可以携带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一定的自动纠错能力。

4、灵活实用:条形码标识既可以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单独使用,还可以和其他控制设备联接起来实现自动化管理。

5、制作简单:对设备和材料没有特殊要求,识别设备操作容易。

6、成本低廉:在零售业领域,条码是印刷在商品包装上的,所以其成本几乎为0。

最后小编cute提醒一句,使用条形码扫描,是今后市场流通的大趋势。为了使商品能够在全世界自由、广泛地流通,企业无论是设计制作,申请注册还是使用商品条形码,都必须遵循商品条形码管理的有关规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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