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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商品条码的作用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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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商品条码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http://www.tjdlqjcj.cn 时间:2022-09-03 08:46:35

万众瞩目的高考即将拉开帷幕,专家提示:考生证、考试用条形码是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的证件和物品。考试用条形码记录了考生参加考试所在的考场、座位号等信息,考试时,考生须将考试用条形码粘贴在客观题答题卡的指定位置上。班主任提示:考生拿到考生证、考试用条形码后,要认真仔细核对上面记录的内容是否正确,如有疑问或错误,须立即反映。考生提示:考试的前一天,考生在临睡前应该将考生证、身份证和考试用条形码放进考试专用袋。转天出门前应该再次确认是否已经带在身上。

班主任提示:考生在考试的前一天,应把考试用品(钢笔、签字笔、填涂答题卡用的2B铅笔、橡皮、手表等)都准备好,最好将文具用品准备双份备用。考生出发前,家长应再次提醒考生带齐考试证件和用品。考点提示:接到试卷后,要按照要求将本人的准考号和姓名正确、清楚地填写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并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处粘贴考试用条形码,切勿遗漏。根据规定,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监考员提示:考生拿到试卷后,还要检查试卷是否完整,有无污染、破损、漏印、字迹不清等问题。如发现有上述情况,应立即反映。条形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字符组成的标记,它表示特定信息,专供机器识读的一种特殊符号。

在所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条形码广泛用作商品标志,大大促进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尤其在推动对外贸易方面,条形码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前考试出现的条形码问题:

1、条形码折皱深圳条码在贴的时候不小心或者在学生答卷的时候不小心折了,这样就要看是怎么折的,折的严重吗,如果是垂直于黑白竖条折皱的话,完全不影响使用条码扫描枪扫描;如果是平行于黑白条只要皱的不是很厉害,就没有问题(不过这样看他们用的扫描枪质量好不好了),如果皱的很厉害的话,假如,看上去黑白条都重合了,条码扫描枪是扫描不上的,不用担心会条码枪会把扫描成别人的信息了,如果条形码下方还有数字的话,扫描不上也可以手工录入。

2、条形码损坏因为考试用的条形码都是打印在普通铜版不干胶标签上的,这种不干胶纸容易撕破,所以条码损坏也是很常见的问题。考试卷上都是使用的一维条码,这种条码只要有横着一组能够完整,对条码扫描枪来说就完全没有问题,条码下方的数字或者名字等只是给人眼看的,对条码扫描枪来说它就是个未知数,只要条形码不缺少任何一个黑的或者白的竖条,就没有问题,如果横着即使去掉十分之九都没有问题,所以说坏掉一个角或者一小块,一般是没有太大问题的。各位考生和家长也不需要太过于紧张。

Excel中的其实可以制作条形码的,也许很多同学还不知道什么是条形码?可以这么理解,条形码就是我们的商品码,他是由宽度不等,长度相等的黑白相间的深圳条码组成的,他们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排列组合的,用这个图形可以表达信息。我们一起来看看是如何制作完成的,一起学习。

我们打开开发工具选项卡的,插入,然后再选择其他控件插件,打开以后就可以看到界面,选择MicrosoftBarCodeControl16.0,这个就是我们制作条形码的需要用到的插件。

2、当我们点击确定以后,点击图形上方,选择属性,就可看到界面,我们选择LinkedCell的地址为我们需要生成的条形码的数据存放的单元格,本例中的就是B3单元格。当你完成以后,就可以初步看到一个条形码,我们在经过微调整一下,就可以完成了。

3、我们再次点击条形码,依次选择MicrosoftBarCodeControl16.0属性,然后就可以看到,我们更改一下样式里面的值为2-EAN-13,这样我们的条形码就制作完成啦,是不是很简单啊以上就是我们今天和大家说用Excel制作条形码的简单方法,如果有不明白的或者不懂的可以在下方留言,我们会一一解答的。

一个合格的EAN/UPC商品深圳条码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符合商品条码的编码规则和编码惟一性原则;2.符号等级不低于1.5/06/670(注:“1.5/06/670”分别代表“等级/孔径/光波长”);3.符号所表示的商品标识代码应与供人识读字符相同,即满足符号一致性要求;4.空白区宽度符合GB12904-2003的要求,即空白区的宽度尺寸应不小于规定的最小宽度尺寸(单位为mm)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的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深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七)家具、装饰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检验能力。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者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三)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三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被委托方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二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信息系统,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注销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不依法履行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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