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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产品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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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产品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http://www.tjdlqjcj.cn 时间:2022-10-05 08:16:12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深圳条码应用的进一步推广,人们对条码的信息容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大条码尺寸或增大条码密度的解决方案都有其局限性,在二维条形码的基础上,大胆设计了一种新的条形码--三维条码。这种条码结合条空宽度变化、条空颜色变化和纵向排列来表示信息,能在有限的几何空间内表示更多的信息。

三维条码这种条形码实际由24层颜色组成,能够承载的信息是0.6MB到1.8MB。这样的容量足够可以放得下一首MP3或者一段小视频。这给我们带来很大的想象空间,假设你的手机有一个摄像头,将商品上的这个条形码扫描一下,然后用专门的软件将上面的数据释放出来,你的手机就能获得一段Mp3或者视频,你可以通过手机来欣赏这个mp3或者广告视频。再比如,某些彩色报纸,或者杂志,你刊登的广告下面,附上这么一小片三维条形码,大家就可以通过手机来欣赏你的视频广告了。这比简单的图片来说,绝对是有感官冲击力的。是不是很有想象空间和商业价值。在钻石和其他珍宝上做标记,3D条形码做到了。

当然,它是不可能仅仅通过条码扫描枪就可以读出来的.由英国的研究者们研制开发出来的这种三维纳米条形码非常微小,你只有通过显微镜才能够看到它。据称,它是一个30微米的小立方体,在这个立方体的表面上保存有各种信息,甚至包括该贵重物品的持有人等等。

我公司提供条形码申请,条形码制作,条形码办理商品深圳条码是迄今为止较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具有操作简单、信息采集速度快、采集信息量大、可靠性高、投入成本低等优点;是世界通用的商务语言,得到全世界采购商、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应用覆盖了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等整个供应链标识。

在贸易中,产品如果没有商品条码,一般进不了正规的商场与市;如果企业的产品在国内商场或市出售也必须要有条码。商品条码遵循、稳定性和无含义性原则。原则是指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标识代码,不同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分配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稳定性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一旦分配,只要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无含义性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中的每一位数字不表示任何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也就是说商品条码除了商品标识,并不包含其他信息,也不能进行防伪,实际上是一种可自动识别的符号。

商品条码上像斑马纹一样的黑白纹路是供扫描器识读数据用的。物理学常识告诉我们,不同颜色对光线的反射率是不同的。人们就利用这个原理发明了条码,在条码上通常由深色和浅色两种颜色交叉组成条纹,为了便于区分,通常人们把深色条纹叫做“条”,浅色条纹叫做“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深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条码有关工作。第四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实施部分重要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六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可以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玩具;(三)日用化学品、农药;(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五)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月内标注商品条码。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经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报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出厂检验能力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代为检测。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备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鼓励印刷企业申请取得国家确认的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优先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印刷质量符合商品条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第二十三条在本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四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并登记备查。生产者应当向经销企业提供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不得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含备案)的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将其他形式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七条经销企业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商品条码日常管理中做好下列服务保障工作:(一)宣传商品条码应用技术及发展动态,指导商品条码及其国家标准的具体实施。(二)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三)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四)推动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经销企业等商品条码使用者之间的技术交流与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广泛应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实施国家及省下达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任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商品条码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品条码标注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质量监控体系,利用商品条码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建立和实施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查验存档的。(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登记备案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二)项行为中有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标注商品条码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的。(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玩具、日用化学品、农药、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引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概念名称与分类范围。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市场背景有流通,就有窜货(跨区域销售);但大量窜货的销售,是很危险的销售。对于生产厂家或总经销商来说,各地区域经销商的窜货问题非常头痛,被称为分销渠道的一个“顽疾”,会给原有的销售网络带来十分严重的破坏,对市场占有率的提升形成很大的阻碍。窜货的原因通常是经销商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危害轻则造成价格混乱,使其他经销商对产品失去信心,消费者抵制购买;重则影响厂商声誉和品牌美誉,甚至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各厂家或经销商绞尽脑汁,采用许多方法来防止窜货,诸如,从颜色、规格、包装、区域编码等方面对销售产品区域差异化,但是都效果不佳。二维码防窜货解决方案——通过手机二维码的应用,对商品进行DNA式管理,做到最小商品单位的身份识别,即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二、方案概述1.概念二维码防窜货解决方案,是指在二维码防伪的基础上,结合物流管理系统,运用二维码技术及无线通信网络技术,在产品出库、流通到经销渠道各个环节中,采用二维码对企业产品最小单位进行编码管理,对编码进行销售区域等信息加载,并通过扫码记录,追踪产品上的编码,监控产品流通环节,实现生产厂家、经销商、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信息互联互动,对窜货现象进行实时的监控,如同“在交通路口安装摄像头”。2.理念二维码3.设计原则3.1实用性:方便快捷的管理方式;消费者使用简单,容易普及;3.2经济性:综合考虑系统的性能和价格,性能价格比达到最优;3.3先进性:遵循国际标准和国内外有关的规范要求;符合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和防窜货技术的最新发展潮流;3.4可扩展性:通过模块化设计,随时可以扩展系统规模,满足业务量增长的需求;3.5安全性:编码支持多重加密;采用众多高科技手段保证编码数据安全和物理安全。

目前提供的标识品种有明码和暗码两种。2.3商品身份查询系统以手机为应用基础,以二维码系统手机端应用软件为操作界面,为市场稽查、广大消费者提供便捷查询商品信息(销售区域等)的功能。2.4窜货报警和追踪系统手机扫码后,一旦发现商品的查询区域与销售区域不同,系统会自动记录并且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站方式提示管理人员,使企业及时了解何地有窜货现象出现,进而回访核实,作为处罚的证据。系统还能够生成窜货统计报表,为企业制定下一步销售策略提供依据。2.5商品物流防窜货系统二维码使商品的数字化物流管理具有了个性化。企业管理人员可以足不出户在系统上了解到该商品是否出现窜货及统计信息,运筹帷幄,为企业决策层提供科学严谨的依据和信息支持。企业市场管理人员或经销商也可随时抽查商品应销售的地区,更准确地把握市场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销售策略调整。2.6产品质量追踪系统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可以根据该商品身份码查询到该产品的生产信息,以便追根究底,根据数据库的产品信息记录进行追溯查询,可以快捷召回问题产品,查找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追究责任。

3.实现方式3.1防复制*一品一码,正品售出后,其它的复制品在验证时系统都会提示“产品已经售出,请谨慎购买”信息,如果仿冒者进行了大量复制,当正品售出之后,其它的复制品就难以售出,这使假冒者无利可图,从“利”字上给予根本性的解决。3.2防篡改*防伪码一旦生成,本身不能篡改;*即使是恶意涂改,修改后的防伪码将不能通过系统验证。3.3防恶意查询*双层二维码设计,查询层可供无数次查询,防伪层仅供一次性查询;*不影响正常识别;*不增加后台负担。3.4防入侵攻击*对访问网络资源的用户权限进行严格的认证和控制;*对数据进行多重加密,保护数据安全,保障他人截获信息后无法读懂其含义。

四、方案优势二维码防窜货解决方案,应用二维码技术对关键商品信息进行精确和保密的标识,通过广大消费者的查询、外地分支机构或稽查员的核查,帮助企业促进商品在分销网络中的有序流动,实现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提高企业的渠道管理水平,降低和规避渠道风险,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树立企业品牌,减少企业及消费者的损失,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1.防伪和防窜货一体化:防窜货是寄托于防伪标签上,窜货者不敢遮盖或擦除,否则消费者就认定是假货,便于对窜货做出准确判断和迅速反应,借助消费者的力量搭建窜货预警平台,在矛盾激化前平息问题,保证整个销售体系的和谐运作;2.利用技术手段弥补营销策略缺陷:建立防窜货平台,将扫码信息发送到系统中,企业实时获得渠道数据,适时监视经销商,收集窜货证据;3.身份唯一,信息完整:赋予每一件商品唯一的二维码——“商品DNA”,包含产品出货、流通配送、多级发货、最终消费各个环节的信息,实现了从类别深圳条码化到批次、单品条码化的飞跃;4.动态跟踪,减少库存:从厂家---总经销商---二级经销商---三级经销商的物流过程中,每次发货都可进行身份码扫描采集信息,通过专用网络动态更新数据。系统可以根据企业实际要求,重新设置产品的销售区域,完成快速调货,大大减少库存;5.使用方便,统计信息及时:适合于全国各行各业的大、中、小型企业,企业可在不改变既有生产流程、不增加管理人员、不增加仓储库存的情况下方便应用。实时的统计与查询,奠定企业科学决策的基础;6.技术先进,成本低:标识先进美观,系统自动化,彻底取代费时低效的手工盖章、登记、外箱查码等传统手段,大幅降低防伪与防窜货的人为出错率和各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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