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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产品条码是必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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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产品条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http://www.tjdlqjcj.cn 时间:2023-02-16 08:14:30

ITF-14深圳条码是一种连续型、定长、具有自校验功能,并且条、空都表示信息的双向条码。ITF-14条码只用于标识非零售的商品。

ITF-14条码对印刷精度要求不高,比较适合直接印刷(热转移或喷墨)在表面不够光滑、受力后尺寸易变性的包装材料,如瓦楞纸包装箱上,所以也称箱码。它的条码字符集、条码字符的组成与交插二五码相同,由矩形保护框、左侧空白框、条码字符、右侧空白区组成。

关于ITF-14条码的说明,请查阅GB/T16830-2008《商品条码储运包装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国家标准。

深圳条码生成软件支持多种条形码、二维码类型,但是个别客户在使用条码生成软件生成条形码的时候,不知道什么是条码类型?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几种常见的条码类型,相信通过以下介绍,你会对条形码种类有一个完整的认识。

1.EAN码197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按照UPC码的标准制定了欧洲物品编码EAN码,与UPC码兼容,而且两者具有相同的符号体系。EAN码的字符编号结构与UPC码相同,也是长度固定的、连续型的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是数字0-9.它采用四种元素宽度,每个条或空是1、2、3、或4倍单位元素宽度。EAN码有两种类型,即EAN-13码和EAN-8码。

2.UPC码1973年,美国率先在国内的商业系统中应用与UPC码之后加拿大也在商业系统中采用UPC码。UPC码是一种长度固定的连续型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数字0-9。它采用四种元素宽度,每个条或空是1、2、3或4倍单位元素宽度。UPC吗有两种类型,即UPC-A码和UPC-E码。

3.128码128码出现于1981年,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自校验数字式码制。它采用四种元素宽度,每个字符由3个条和3个空,共11个单元元素宽度,又称(11,3)码,它由106个不同条形码字符,每个条形码字符有三种含义不同的字符集,分别为A、B、C。它使用3个交替的字符集可将128个ASCII码编码。

4.39码39码是第一个字母数字式码制,1974年由Intermec公司退出。它是长度可比的离散型自校验字母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数字0-9,26个大写字母和7个特殊字符,共43个字符。每个字符由9个元素组成,其中有5个条(2个宽条,3个窄条)和4个空(1个宽空,3个窄空),是一种离散码。

5.93码93码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字母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数字。0-9,26个大写字母和7个特殊字符以及4个控制字符。每个字符由3个条和3个罕,共9个元素宽度。6.Codabar码Codabar码出现于1972年,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自校验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0-9和6个特殊字符,共16个字符。常用于仓库、血库和航空快递包裹中。

以上就是几种常见条码类型的介绍,除上述条码外,条码生成软件还支持多种其他的码制,这里就不在一一介绍,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小编的文章,有关条形码的知识介绍会不定期更新。

条形码申请常见问题:

1、问:企业具有什么资格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答:根据《商品深圳条码管理办法》六条规定:依法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问:企业应如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业务?答: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可以通过线上注册或线下窗口办理两种方式进行。(1)线上注册:注册登录并点击“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按流程操作即可;(2)线下窗口办理:前往编码所办理;需准备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盖公章)一式两份;注册费用汇款凭证(字迹清晰);企业公章。

3、问:企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后,会发放哪些材料?答:企业申请获得厂商识别代码后,会给企业发放《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条码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用户手册》材料。

4、问:厂商识别代码有使用期限吗?答: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十八条规定: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系统成员应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5、问:注册后多久能系统成员证书和条码卡?答: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后,如无特殊情况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6、问:我想办理续展,应该怎么操作?答:已经成为系统成员的企业在当前没有办理业务时可以进行续展业务的办理。需准备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盖公章)一式两份;续展费用汇款凭证(字迹清晰);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企业公章;印有商品条码的产品外包装样品2种(一式三份,针对续展企业本所提供2次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服务)。

7、问:我企业的信息变化了,应该去哪里做变较?答: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办理变较手续。需准备以下材料:工商变较(有《核准变较登记通知书》):1.新《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章);2.工商《核准变较登记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章);3.企业公章4.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章)。证明变较(无《核准变较登记通知书》):

8、问:企业的条码快使用完了,应该怎么办?答:如果企业条码快使用完了可前往进行增号办理。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深圳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本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水果;(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人造板;(五)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日用化学品、玩具、纸制品、陶瓷制品;(七)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规定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八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将编码信息书面告知编码分支机构;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制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销售者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符合规定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伪造商品条码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尚未分配的商品条码;(五)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他人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的,或者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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